Русский 中文 Law Firm Homepage律所首页 Professional Team 专业团队 Business Field 业务领域 Case Introduction 案例介绍 Professional Articles 专业文章 Law firm dynamics 律所动态 “先票后款”能否成为付款方拒付货款的合法理由? 引言 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先开票、后付款”是企业普遍采用的交易结算习惯。很多交易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先行开具合规发票,付款方收到发票后再履行付款义务”。但实务中常常出现争议:买方以卖方尚未开具发票、发票存在瑕疵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那么,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是否有权直接拒付合同价款? 一、案情回顾 案例1:成都彩建公司、中诚投建工集团案((2025)川01民终10378号) 案情: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请求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应首先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供货方完成供货后,双方结算确认实际供货金额,但供货方仅开具部分发票,买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完成供货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未足额开票为由拒付货款,尤其当买方对已开票部分也未足额支付时,抗辩理由不成立。 案例2:湖南某建材公司、新干某置业公司案((2024)赣0824民初105号) 案情: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应主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已开具部分发票,但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以承包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裁判要旨:付款方对已开票部分的款项未足额支付,构成先行违约,丧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能以未足额开票为由拒付。 二、先票后款的核心法律性质 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商事合同中的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二者法律地位截然不同: 1. 付款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付款是买方的核心合同义务,直接关系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是商事交易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内容。商事合同的核心在于实现交易目的,比如卖方交货、买方付款,供方提供服务、需方支付对价,这些直接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义务,是主给付义务。 2. 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 而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是附随于交易的辅助性义务,主要用于财务入账、税务抵扣,并不决定合同核心目的能否实现,与付款义务并不存在对等的履行抗辩关系。简单来说,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不能对等抗辩,开票义务本身,不能直接对抗付款的核心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开具发票是法定的义务。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就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这项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都不能免除,拒不开票还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先票后款的实务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核心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为分界线。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先票后款作出明确约定,付款方无权仅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服务费等合同款项。付款是主合同义务,开票是从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此时付款方拒付价款,会直接被认定为违约,不仅要足额支付合同款项,还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即便对方未开票,付款方也只能另行主张要求开票,或赔偿未开票导致的税款抵扣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或以开票作为付款前提,该约定依法有效。商事交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该约定是双方对履行顺序、付款条件的自愿安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充分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便未成就,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对应款项,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也是法律赋予付款方的合法抗辩权。 四、先票后款抗辩权的实务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也并非绝对的“无票即可拒付”,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企业务必规避。 若付款方存在恶意阻碍开票的行为,比如无故拒收发票、拒不提供开票信息、书面通知对方暂缓开票后,又以未开票为由拒付;或者双方对合同价款、结算金额尚未达成一致,尚不具备开票条件;亦或是发票仅存在抬头、税号错误等形式瑕疵,并非收款方拒绝开票;再或者收款方已经完全履行交货、完工等主合同义务,仅未完成开票附随义务。出现以上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付款方的拒付抗辩,即便未开票,付款方也需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上一文章: 下一文章:空置房屋是否需缴物业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