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角度——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及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人们消费也愈加注重性价比,俗称“买的贵不如买的对”。尤其体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二手车相比新车,价格更低、性价比更高且更适合特定需求场景。近年来,二手车流通体系日益完善、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流通效率显著提升,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增长极。然而,在二手交易逐年增长的同时,消费者往往也会遇到以下常见的“法律陷阱”,笔者将从二手车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帮助大家从源头减少纠纷风险。

 一、合同中卖方签订主体非单位,难以落实“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结合上述法条可知,当消费者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发现存在被欺诈的情况,比如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事实,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

       但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很容易忽视卖方签订者身份,如卖方签订者是经营者主体,则消费者可正常主张“退一赔三”且获赔概率大;如卖方签订者是业务员,则会加重消费者在维权中的举证责任。如被代理人为非自然人且资金充足时,其一般会主张业务员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买卖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消费者就需积极证明该业务员构成表见代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认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如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经营场所(如展厅)且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被代理人未明确禁止业务员签订合同,那么消费者可基于业务员的职业身份(如着工服、持有公司委托文件)合理信赖其有权代理,主张被代理人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模糊表达车辆信息、违约责任等条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二手车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对车辆信息进行描述的条款,但如果仅标注车型号,却未标注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车辆等核心信息,发生纠纷时可能难以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导致无法锁定具体车辆,卖方就可通过“同款车型”玩文字游戏进而变相推卸责任。同时,合同中也常出现“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表述,但通常不会明确“重大事故”的标准,也未细化泡水、火烧的程度,如遇相关纠纷,卖家将以此模糊表述为由辩解,增加了买方维权的复杂性。

      违约责任条款模糊通常表现为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交付车辆、车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责任及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数额,前者会导致难以确定哪一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后者则会致使最终赔偿结果存在不确认性。

      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保有效标注目标车辆的核心信息及细化车辆的过往事故程度,详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落实法律责任的分配。

 三、退车条款严苛变相剥夺消费者解除权

        众所周知,二手车一般存在隐患问题,但可能的隐患问题并非短时间就能暴露,如车辆内部的机械故障、电路问题、里程调整等情况,都需要在使用一定时间内才能显露。但很多二手车买卖合同中都会要求消费者在极短的期限内提出退车诉求,常见的有30天、45天,甚至更短。消费者一旦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察觉存在问题,即使能证明车辆在交易时就存在隐患,也难以成功退车。

      再者,即使消费者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向卖家提出退车诉求,也会面临卖家诸多不合理的条件,如要求车辆必须保持交付时的原状,包括外观、内饰、配饰等,不允许有任何磨损及改动,部分合同还规定消费者需承担高额的折旧费,导致退车时损失巨大,消费者不得不放弃退车。

      此时消费者应当警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要求将质量异议期合理延长,并允许第三方检测;同时在签订合同时,需细化退车条款,拒绝严苛退车条件。

四、合同中格式条款居多买卖方权利义务不平等

        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是指卖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消费者不谨慎留心该类条款,就会在面临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合同中严苛的格式条款主要有这两方面内容:首先,卖家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不换”“办理转让手续后不承担售后质量问题”等;其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买方需承担车辆过户前所有未告知的违章、欠费”“如因非归于卖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定金一概不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之规定,如果此类条款存在减轻卖方责任、加重买方责任的情况,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买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并应按照买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如因卖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买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刚需费用未明确极大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

         购买二手车的刚需费用一般包括车辆价格(注明是否包含税费、手续费)、过户费、车辆检测费、代办费、牌照费、物流费等,如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费用明细,买卖双方可能就此费用由谁承担产生分歧,最终一方为完成交易而不得不额外支出费用。如未约定物流费,卖方在交付车辆时要求买方承担高额运费,买方不同意,车辆无法交付,双方都可能面临交易延误或无法完成的风险。此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补充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建议

一、如何预防纠纷?

(一)线上、线下多家对比,选择知名度高、口碑好的正规平台和商家,降低风险;

(二)尽量实地看车试驾,亲自检查车辆外观、内饰、发动机等关键部位,试驾感受车辆性能;

(三)查询心仪车辆信息,通过专业平台如“交管12123app”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年检状态;

(四)签订正规合同,合同要明确车辆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事故记录、抵押情况、违约责任等;

(五)将所有口头承诺进行书面固化,并写入补充协议,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未尽事宜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等条款;

(六)最后,及时办理过户,变更保险,保障自身权益。

二、遇上纠纷,如何维权?

(一)保留证据。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签订的合同、付款记录、车辆照片等材料都要保存好,这些是维权的基础、底气;

(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化解纠纷的最优解,成本低、时间短;

(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如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12315平台、消协官网投诉,借助监管力量;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投诉无果,可准备好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