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ский 中文 Law Firm Homepage律所首页 Professional Team 专业团队 Business Field 业务领域 Case Introduction 案例介绍 Professional Articles 专业文章 Law firm dynamics 律所动态 证据“三性”与“两力”的关联及司法实践中的质证要点 引言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而证据“三性”与“两力”是评判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准则,质证则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围绕证据属性展开抗辩、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精准把握“三性”与“两力”的内在关联,熟练运用质证技巧,是推动案件公正裁判的核心能力。 一、证据“三性”与“两力”的核心内涵 (一)证据“三性”:证据成立的基础要件 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我国诉讼法及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基础性要求,也是证据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视野的前提,缺一不可。 1.客观性,又称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断、虚构或变造的内容,其载体、内容均需具备客观可验证性,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 2.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必然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或真伪起到证明、反驳的作用,无关联的事实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固定、提交、形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收集主体合法、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如书证需原件、证人证言需符合法定质证形式等),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二)证据“两力”:证据证明价值的层级评判 证据“两力”即证据能力、证明力,是对证据具备“三性”后,其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的层级化评价,二者存在逻辑递进关系。 1.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可采性,指某一事实材料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的法律资格,其核心评判标准即为证据“三性”,具备三性则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一属性则丧失证据资格,无法进入案件事实的审查环节; 2.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价值,指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大小,其评判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内容的可信度、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等,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自由心证。 二、证据“三性”与“两力”的内在逻辑关系 证据“三性”与“两力”并非相互独立,二者共同构成证据审查的完整体系,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三性是两力的评判基础,两力是三性的司法体现;无三性则无两力,有三性未必有强证明力。 1.“三性”是“证据能力”的唯一判定标准,证据能力的核心是“可采性”,而某一事实材料能否被法院采纳,本质上就是审查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例如,一份变造的借条因缺乏客观性,一份与案件无关的转账记录因缺乏关联性,一份通过非法拘禁取得的供述因缺乏合法性,均丧失证据能力,直接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无需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 2.“三性”的完备程度决定“证明力”的强弱大小,具备三性的证据即拥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的强弱并非固定,而是由三性的具体表现决定。例如,同样是书证,原件的客观性优于复印件,其证明力更强;同样是证人证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可信度更高,证明力优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同样是关联证据,直接指向案件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其关联性远强于间接证据,证明力也更强; 3.质证的核心是通过否定“三性”,进而否定“两力”,开展质证的逻辑起点,就是围绕证据三性展开抗辩,通过指出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先否定其证据能力;若证据已具备基本三性、拥有证据能力,则进一步针对三性的瑕疵(如客观性存疑、关联性较弱),否定或降低其证明力,使其无法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性”是证据的“入门门槛”,“两力”是证据的“价值评级”,对证据的审查与质证,本质上就是围绕“入门门槛”进行抗辩,对“价值评级”进行辩驳。 三、围绕证据“三性”的司法质证要点 质证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就其三性、两力发表异议、进行辩驳的法定程序,质证需坚持“先审查证据能力,再评判证明力”的逻辑,结合不同证据类型的特点,针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逐一展开精准质证,同时做到观点明确、依据充分、指向具体,避免笼统质证。以下分三性梳理核心质证要点与实操方法: (一)针对客观性的质证:直击证据本质,否定事实基础 客观性是证据的核心属性,质证的关键是指出证据内容不真实、载体被变造、事实不存在或无法验证,如对于书证审查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是否存在涂改、变造、伪造痕迹;书证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则审查是否有原始存储介质,存储载体是否完整,是否被剪辑、拼接、修改,数据是否被篡改,是否具备电子数据固化、鉴定报告等。 (二)针对关联性的质证:切断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否定证据资格 关联性的核心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质证的关键是指出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因果或逻辑关系,避免对方以“无关证据”混淆案件焦点。 (三)针对合法性的质证:审查程序与形式,排除违法证据 合法性的核心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质证的关键是指出证据收集主体违法、收集程序违法、证据形式违法、提交程序违法,其中,违法收集的证据可能被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丧失证据能力。 上一文章: 下一文章:定金是否有上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