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ский 中文 Law Firm Homepage律所首页 Professional Team 专业团队 Business Field 业务领域 Case Introduction 案例介绍 Professional Articles 专业文章 Law firm dynamics 律所动态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因其灵活便捷,成为了许多人和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其缺乏规范意识,对其具体事项不明确,导致很多人最终血本无归,至于究竟怎么去避免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呢,今天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民间借贷中的风险与防范。 一、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证据是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自然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最常见的形式,往往发生在朋友等熟人之间,同时也是纠纷发生最多的一种,在此种借贷中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很多人对于留底的情况并不重视,导致当想要像法院提起诉讼时,发现并没有可用的书面证据,导致不利后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一)书面协议必不可少。如果单纯口头约定法院难认可,在书面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二)资金交付,必须留痕。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进行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并留存记录。(三)现金支付必须收条。现金支付属于风险高的一种方式,若必须使用现金支付,此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载明借款金额、时间、交付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和还款:合法合规是关键 (一)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很多人可能不会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过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高为LPR四倍的利率,对于双方约定过高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二)没约定1.借款期内:无约定=无利息(1)双方未约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的不得要求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例如:借条仅书写“甲向乙借款5万元,一年后还款”,由于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期的利息,此时乙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2)双方利息约定不明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由此可见,对于约定不明具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在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此种借贷法院可能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情况确定利息,但是该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从严审查,最终仍有可能判无息,第二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那就视为无息,例如,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间应当支付适当利息,此时这就属于约定不明。2. 逾期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1)有约定逾期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由此可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那么法院会一般会认可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但是如果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了合同成功时一年期LPR4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未约定逾期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双方对于逾期利率未作规定,此时出借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逾期时间:利率起算的节点 (一)未催告前:不能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因为还款期限不确定,借款人就不存在逾期的行为,所以此时没有逾期利息。而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怎么去确定还款日期呢,此时就需要出借人向借款人明确催告还款(比如书面通知、微信、短信等能够书面表达的催告),同时还需要给一定时间的还款期限(正常情况为30天)(二)催告后仍未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 在进行催告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借款人仍未还款的,此时出借人可以按照约定的利率(不超过LPR的四倍)或法定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四、民间借贷主体识别:还款的关键 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擦亮双眼,对于以下三种情况必须谨慎再谨慎。 1. 无偿还能力人:无稳定的收入、被列入实行被执行人的借款人、经常与周围人借钱的、拆东墙换西墙的人。 2. 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借款用于赌博、诈骗,此种情况借款合同无效,同时出借人还可能倍追究共犯责任。 3. 信用记录不良者:征信报告多次逾期或者呆账的、借款时不敢明确还款日期说话含糊的,偿债意愿存疑的。 对于这三种情况,当借款人需要借款时我们必须谨慎出借,如必须出借时,此时可以设立担保措施,比如让借款人用房产、车辆等进行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让第三人给借款人充当保证人并且明确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更有利于出借人) 五、结语 民间借贷绝对不是“人情往来”,当你以“人情往来”去看待民间借贷时,往往纠纷就发生在你的身上,我们应该认识到民间借贷属于法律行为,加强法律意识,唯有规范借贷行为、强化书面证据意识,才能避免落于民间借贷的陷阱当中。 上一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键条款解读 下一文章:消费者角度——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及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