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ский 中文 Law Firm Homepage律所首页 Professional Team 专业团队 Business Field 业务领域 Case Introduction 案例介绍 Professional Articles 专业文章 Law firm dynamics 律所动态 担保合同的核心风险:连带责任与一般保证如何区分 担保是商业合作与个人借贷中常见的增信手段,但“保证”二字背后,可能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0号判决对此作出清晰界定:华电华和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如债务人未能归还借款,我公司予以归还”,其中“未能归还”的表述,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这一认定凸显了担保方式区分的重要性:“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虽仅几字之差,却可能使保证人从“补充责任人”转变为“第一责任人”。下文将系统解析二者的核心区别与实务认定要点。 一、核心区别: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差异,在于一般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处于“补充”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连带”地位。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规定了先诉抗辩权消灭的四种法定情形:(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出现以上情形时,一般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责任。 二、从“连带”到“一般”的重大转变 《民法典》实施前,原《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作出重要修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对保证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在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对合同条款是否构成“约定不明”的判断上。一旦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必须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三、实务认定:关键表述决定保证方式 实践中,保证合同常未明确写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需通过合同表述进行判断: 1. 倾向于认定为“一般保证”的表述(强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保证人负责清偿”; 上述表述包含“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具有顺序性,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 倾向于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强调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责任”;“到期未还款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债务人未按期付款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付款” 此类表述表明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无论是否“不能履行”),保证人即需担责,无顺序性,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作为债权人:为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2. 作为保证人:若希望承担补充责任,需在合同中清晰写明“一般保证”或“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字样,避免因表述不清承担过重责任。 3. 审查合同要点:重点关注“不能”“无力”(一般保证倾向)与“不”“未”“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倾向)等关键词,明确自身责任边界。 担保合同的签订尤需字斟句酌。回到开篇案例,华电华和公司正是因“未能归还”这一“未履行”表述,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可见,合同中一词一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第一顺位责任”。担保绝非形式,而是严肃的法律承诺。建议相关方在起草或签署保证合同前,务必借助专业法律意见,审慎界定保证方式,以清晰条款防范潜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文章: 下一文章:欧亚经济联盟用工制度解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