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ский 中文 Law Firm Homepage律所首页 Professional Team 专业团队 Business Field 业务领域 Case Introduction 案例介绍 Professional Articles 专业文章 Law firm dynamics 律所动态 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认定与司法适用:基于案例的系统分析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治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司法回应,其核心在于解决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乱象下“谁是实际干活者”及“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尽管“实际施工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法定术语,但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确立了司法地位,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承担等关键争议的裁判方向。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典型案例,从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举证要点四方面,系统解析实际施工人制度。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1、核心定义 根据《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版)及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承担施工风险的民事主体,具体包括:违法转包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分承包人、借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以及多层转包/分包中最终进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如符合条件的包工头)。 需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合同无效是前提——若施工合同有效(如合法专业分包),则仅有“承包人”“分包人”,无“实际施工人”; 二是“实际施工”是核心——需实质投入资源并控制施工,而非仅参与管理或提供劳务。 2、典型排除情形 司法实践中,以下主体因不满足“独立民事主体”或“实际施工”要件,均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1.非独立主体:项目部、施工班组等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如(2020)云民终1437号案中,施工班组仅受项目部管理,不具备独立施工地位); 2.内部关联主体:内部承包人员、项目总经理等隶属于承包人的人员(如(2019)鄂民再223号案中,受实际施工人委派的项目管理者,因无独立决策权,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3.纯劳务提供者:仅提供劳务、不投入资金/材料的农民工或劳务班组(如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案)。 二、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基于违法情形的分类 实际施工人的产生均与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相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可分为三类: 三、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法律法规虽未明确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均从“合同关系”“实际施工行为”“施工支配权”“投资/收款行为”四大维度综合判断,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1、维度一: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法院首先审查合同效力与实际履行,核心逻辑是“无效合同+实际履行=初步认定基础”。 1.合同效力:仅无效合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可能产生实际施工人;若为有效合同(如合法劳务分包)或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直接排除认定(《建工解释(一)》第一条)。 2.实际履行:书面合同并非必须,但需证明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如材料采购、工资支付、进度管理)。 典型案例1:(2019)内民申2159号 涂云静以浩通公司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浩通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与履行;涉案工程的施工、进度变更、价款结算均由涂云静实际操作。 法院认定:涂云静虽以公司名义签约,但实际履行合同,构成实际施工人。 典型案例2:(2021)最高法民申1676号 当事人仅证明与承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但无法证明“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资”等履行行为,也无工程款资金往来证据。 法院认定:仅有合同,无实际履行,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2、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管辖法院 “实际施工”需体现为“资源投入+成本承担”,即施工主体需自行投入人工、资金、材料,并承担施工成本,而非仅“挂名”或“管理”。 1.实质性投入:包括提供施工设计资料、租赁设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工资等; 2.成本承担:需直接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委托第三方支付需提供委托关系证据。 典型案例1:(2021)最高法民申2015号 张德银主张为实际施工人,提交以下证据:施工日志、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流水、施工融资借款的法律文书。 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证明张德银“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构成实质性投入,属于实际施工人。 典型案例2:(2022)新民申1504号 被申请人主张为实际施工人,仅提供郭春玲向其支付“人工工资、水泥预付款”的电子回单,但无法证明“工资、材料款由自己直接支出”(主张委托腾杰公司支付,但无委托合同)。 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实际承担施工成本,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3、维度三:施工支配权的独立行使 施工支配权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核心标志”。体现为对施工全流程的独立决策与控制,包括人员组织、进度管理、材料采购、技术方案选择等,而非受他人指令行事。 典型案例1:(2019)鄂民再223号 张雪林未直接签订挂靠协议,但委派李天翼与江建集团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并实际协调、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李天翼的工资、差旅费由张雪林发放,且《项目管理协议》未排除张雪林对项目的支配权。 法院认定:张雪林通过委派人员实际控制施工,享有支配权,构成实际施工人。 典型案例2:(2023)吉03民终578号 汪某提交证据:自行筹集的施工资金流水、招聘工人的协议、工资发放记录、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文件。 法院认定:汪某可自主组织劳动力、制定进度计划,享有独立支配权,且投入资金,构成实际施工人。 4、维度四:投资或收款行为的直接关联 若无书面合同,“投资+收款”可作为间接证据,证明与工程的直接关联,但需注意:仅投资未实际施工,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1.投资行为:如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工程款; 2.收款行为:如直接收取发包人/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持有工程款结算凭证原件。 典型案例1:(2020)豫民申21号 案涉工程由胡长庆承包,但胡长庆承认“未实际施工”,且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交给刘晓明;长宇公司(承包人)否认刘晓明为实际施工人,但无法证明“他人实际投资施工”。 法院认定:刘晓明虽无书面合同,但胡长庆的自认及工程款转交事实,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 典型案例2:(2023)藏民申612号 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转包/分包合同,但持有以下原件:履约保证金收据、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竣工验收证书;且申请人(发包人)通过其他账户向被申请人支付部分工程款。 法院认定:原件持有+收款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投入与管理,构成实际施工人。 典型案例3:(2020)最高法民申3234号 陈吉伦与周彬等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项目,周彬负责“降低资本投入”,但未参与施工。 法院认定:周彬仅投入资金,无实际施工行为,与陈吉伦为合伙关系,不构成实际施工人(最高法明确:“仅出借资金未施工,按借贷关系处理”)。 四、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要点:六大类核心证据 实际施工人需主动举证证明自身身份,证据需围绕“合同关系+实际施工+支配权+投资收款”展开,具体可分为六类: 五、总结:实际施工人的核心认定逻辑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本质是“保护实际干活者,遏制违法乱象”,其认定需紧扣三大核心: 1.前提法定:仅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合同情形,才可能产生实际施工人; 2.行为实质:需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独立控制施工过程,承担施工成本与风险; 3.主体排除:非独立民事主体(项目部)、内部人员(项目经理)、纯劳务提供者(农民工、劳务班组),均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持“从严态度”,避免滥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重点收集“实际履行+资源投入+支配权”相关证据,确保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上一文章: 下一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键条款解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