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一字之差,权益天差地别!
“您的工作需要每天打卡、听从安排吗?”
同为上班族,你可能签的是劳动合同、也可能签的是劳务或承揽合同。这三者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但这却直接决定了你的工资、社保、各类赔偿乃至维权路径。为此,笔者简单地从其定义与特征、司法实践认定与相关案例、维权指南三大维度,为您厘清边界、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用工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属保护。
其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一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则为具备劳动力的自然人,个人与个人之间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全方位管理,如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等工作指令,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的劳动力;
3、劳动者主要使用的生产工具(如工具、场所)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
4、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律地领取工资(如按月、按季度等),该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5、如劳动者受伤,适用工伤保险,一般由公司或社保基金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在双方因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时,必须采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除对于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特定案件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基于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规范。
其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广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任意两方均可成为劳务关系的主体,如家政服务、临时提供劳务支持等。
2、提供劳务方仅接受另一方一定程度的指挥,双方之间人身隶属性较弱,提供劳务一方非接受劳务一方的固定组织成员。且生产资料的提供可由双方约定,通常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
3、提供劳务为特定的劳务服务本身,多为一次性或短期劳务;劳务关系约定无特定形式,可正式签订劳务合同、可口头约定,接受劳务一方无强制为提供劳务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灵活结算,如按次、按天;
5、如劳动者受伤,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以成果导向为核心的独立合作关系,核心是交付工作成功,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规范。
其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目的是获取或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人自主决定工作流程、人员安排且自备生产资料(设备、技术和劳力);
3、高度独立,不受定作人的管理;
4、承揽人报酬与成果挂钩,一般一次性或按阶段结算支付;
5、如承揽人受伤,原则上自己承担,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除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司法实践认定与相关案例
(1)案例分享:指导性案例179号
“【(2019)京民申986号 】2016年4月8日,小聂(化名)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后,小聂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接待、茶叶销售等经营管理,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小聂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小聂请假需经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后林氏兄弟公司通知小聂中止合作协议。后小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请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小聂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林氏兄弟公司支付相应工资XXX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元、违法解除赔偿金XXX元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林氏兄弟公司支付相应工资XXX元,撤销林氏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元、违法解除赔偿金XXX元等判决;再审法院驳回林氏兄弟公司的再审申请。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案涉协议约定的取酬方式,无论是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都与合作经营关系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小聂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小聂接受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开支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以上都足以表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过错。
(2)案例分享:指导性案例240号
“【(2023)京01民终6036号】小秦(化名)于2022年12月31日注册某代驾平台四季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根据平台协议约定:北京某汽车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代驾司机以平台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但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平台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小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相继作出驳回小秦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的裁决、判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中,北京某汽车公司虽根据约定对代驾公司小秦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该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小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等,其对北京某汽车公司并无较强的从属性;再者,北京某汽车公司对小秦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系基于合理风控采取的必要运营措施。综上,双方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故依法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维权指南
(一)劳动关系
1、如果你是劳动者:
(1)收集证据,这是所有步骤的基础。务必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
(2)选择途径。如发生争议(拖欠工资、违法解雇等),可先行与单位协商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2、如果你是用人单位
(1)注意合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薪酬、社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从根本上避免争议。
(2)发生争议时,同样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流程;务必重视仲裁环节!!积极应诉。
(二)劳务关系
1、如果你是提供劳务一方
(1)明确关系与证据。在协议中尽量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期限等关键条款,留存好协议、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记录等。(注意,工资按天或固定周期结算,是区分劳务与承揽的一个特征。)
(2)选择途径。如若发生争议,无需通过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自己受伤,一般需要根据双方过错来分担责任。
2、如果你是接受劳务一方
(1)明确工作要求、准备、交付与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2)风险防范。如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接受劳务一方要对其工作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三)承揽关系
1、如果你是承揽人
(1)签订书面合同。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报酬数额、支付节点、验收标准、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2)保留全过程证据。除合同外,留存好设计图纸(如有)、沟通记录、施工照片\视频(如有)、材料购买凭证、交货凭证(如有)等;
(3)如发生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仲裁,根据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2、如果你是定作人
(1)明确要求。在合同中详尽描述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技术等要求。
(2)依法维权。如承揽人交付的成果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减少报酬、重做或赔偿损失。